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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婚姻不忠支付赔偿金,妻子赔偿丈夫精神

  丈夫被处劳教期间,妻子竟然“红杏出墙”。尽管这对夫妻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,但妻子仍需为自己对家庭不忠的行为,赔偿丈夫精神损失2万元。这是日前本市静安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。
  6年前,现年43岁的丈夫与小他12岁的妻子结婚,次年生育了女儿。婚后初期双方关系尚可,但自生育了孩子后,两人便开始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。2000年6月,丈夫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劳教1年6个月。其间,妻子则与他人一起生活,曾怀孕堕胎。2001年3月,妻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。丈夫则以妻子不忠,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,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。
  据丈夫诉称,在婚姻存续期间,妻子有家不归,嗜赌成性,与赌友非法同居,导致怀孕堕胎。该行为不仅违反了《婚姻法》,还导致了家庭解体,给自己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。
  妻子则称,因丈夫先有了外遇,为女人打架被处劳教。由于丈夫的不忠,遂产生了报复念头,偶然与异性发生了性关系后怀孕,但双方没有同居。即使有证人看到自己与他人同进同出,也仅是偶然几次,并没有达到同居的程度。

  法院认为,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,妻子作为有配偶方与他人同居,违反了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,也违背了夫妻间应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。综合相关的证人证言及妻子怀孕的事实,可以认定妻子与异性构成了同居的事实。依据《婚姻法》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法院判决由妻子赔偿丈夫精神损失2万元。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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